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3-28
张淑珍与冯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白城市
执行案件
张淑珍,冯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珍,被执行人冯艳申请执行人张淑珍与被执行人冯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1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淑珍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冯艳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68761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艳在白城农商行账号为×××内的工资款每月2000元整,(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