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终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六安新汉基置业有限公司与黄翠平、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安新汉基置业有限公司,黄翠平,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民二终字第00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新汉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国民,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景秀,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翠平。原审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六安新汉基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新汉基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翠平、原审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熠管理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汉基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景秀、被上诉人黄翠平的委托代理人黄方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华熠管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黄翠平诉称:2010年10月29日,原告与新汉基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六安不夜城第6号楼2层211号商铺,同日与被告华熠管理公司、新汉基置业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华熠管理公司代原告经营上述商铺,委托经营期限自2011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第1年至第3年的收益从总房款中扣除,第4年至第7年每年收益11453元在每年度6月30日前存入原告账户,如华熠管理公司未按期支付收益款应承担未付收益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新汉基置业公司为华熠管理公司上述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第4年已至,两被告未将当年收益11453元支付给原告,两被告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华熠管理公司立即支付委托理财收益款11453元及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新汉基置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被告华熠管理公司未作答辩。原审被告新汉基置业公司辩称:一、根据约定,新汉基置业公司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二、本案保证期间已届满,黄翠平未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0月29日,黄翠平就其从新汉基置业公司购买的六安不夜城第6号楼2层211号商铺,与华熠管理公司、新汉基置业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华熠管理公司代黄翠平经营上述商铺,委托经营期限自2011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第1年至第3年的经营收益作为销售折扣已从总房款中扣减,第4年至第7年每年收益11453元在每年度6月30日前存入黄翠平账户,如华熠管理公司未按期支付收益款应按日承担未付收益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新汉基置业公司为华熠管理公司上述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华熠管理公司一直经营管理着黄翠平的上述商铺。2014年6月30日,双方约定的第4年经营收益给付期间届至,华熠管理公司、新汉基置业公司未将当年收益11453元支付给黄翠平,黄翠平遂诉至该院。原审法院认为:黄翠平与华熠管理公司、新汉基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华熠管理公司未按期给付经营收益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新汉基置业公司是合同连带保证人,对华熠管理公司在本案中的合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黄翠平2014年度商铺经营收益11453元;二、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黄翠平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14年度商铺经营收益11453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三、被告六安新汉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0元,由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新汉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新汉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对涉案的违约金不承担保证责任;二、在保证期间内,上诉人对涉案债务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非连带保证责任;三、保证期间已届满,上诉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黄翠平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翠平承担。黄翠平在庭审中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本案的担保应为连带担保责任,而非一般担保责任,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连带给付委托经营费用的责任;三、本案保证期限并未超过,上诉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应当由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共同负担。原审被告华熠公司未作答辩。二审期间,黄翠平补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致六安不夜城有关业主的公开信》。证明:上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承认其有保证责任,并承诺在2015年3月底前给予解决租金问题,本案保证期限未超过;证据二,2015年5月21日《大别山晨刊》关于《购买铺位返租租金“颗粒无收”六安不夜城商铺业主很“受伤”》的报道。证明:上诉人承认自2014年6月30日陆续接到了业主的诉求,并已经返还一部分业主租金大约2000000元;证据三,直播六安栏目采访上诉人的视频光盘。证明:由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到期未支付委托经营收益,被上诉人求助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同时在视频中公开了一段上诉人一位阮姓负责人的录音材料,证明其认可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认为: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认定。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查明:2015年3月1日,上诉人在六安不夜城小区内张贴《致六安不夜城有关业主的公开信》,包含以下内容:“…,六安新汉基公司作为六安不夜城项目委托经营合同的担保方,在合同约定返还租金义务没能及时处理好时,我公司也有保证义务。对本年度的返租工作,我们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处理,并已经倾其所有财力返还一部分业主租金,对于部分尚未及时领到租金的业主朋友,公司股东会已经研究决定,保证在2015年3月底前给予解决”。2015年5月21日,《大别山晨刊》就邵玉芹反映的拖欠租金问题刊发报道:新汉基公司一位阮姓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自去年6月30日他们陆续接到业主诉求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并已倾其所有财力返还一部分业主租金大约2000000元”。本院认为:首先,从新汉基置业公司张贴的公开信及新闻报道看,新汉基置业公司自认其于2014年6月30日陆续接到业主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并向部分业主履行了保证责任,故本案并未超过保证期间。其次,新汉基置业公司在公开信上关于“对于部分尚未及时领到租金的业主朋友,公司股东会已经研究决定,保证在2015年3月底前给予解决”的承诺,应视为作出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上诉人上诉所持对涉案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非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由新汉基置业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关德全代理审判员  王世春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鲍 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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