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新国与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芦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人黄新国,男,汉族,1959年9月27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市鸿发洗水厂经营者,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白仓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新国与被执行人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黄新国申请结案,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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