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许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258号原告:许某,女,满族,无业。住址:海城市。被告:陈某,男,汉族,无业。住址浙江省缙云县。经常居住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交44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