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258号原告:许某,女,满族,无业。住址:海城市。被告:陈某,男,汉族,无业。住址浙江省缙云县。经常居住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交44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栌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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