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唐立华与宋业武、赵玉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胶州市人民法院
胶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唐立华,宋业武,赵玉雷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099号原告唐立华,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宋业武,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赵玉雷,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立华与被告宋业武、赵玉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立华于2015年8月28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立华撤回起诉。原告唐立华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立华负担。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