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世清与被执行人四川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清,吴燕,邓丽琼,包尔全,朱东平,黄海波,谢高杨,罗艳,重庆腾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州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杨世清,男,生于1966年7月,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吴燕,女,生于1985年12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邓丽琼,女,生于1977年5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包尔全,男,生于1971年10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南江县。被执行人朱东平,男,生于1985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平梁乡。被执行人黄海波,男,生于1975年12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谢高杨,男,生于1976年5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南江县下两镇。被执行人罗艳,女,生于1980年7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将军大道。被执行人重庆腾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世清与被执行人四川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燕、邓丽琼、包尔全、朱东平、黄海波、谢高杨、罗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世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巴州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远发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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