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三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厦门卓新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八农场、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十一农场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卓新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八农场,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十一农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375号申请人厦门卓新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0号楼9层903G单元。法定代表人吴文炼。被申请人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八农场,地址曹妃甸区第八农场孙塘庄。法定代表人郑树森。被申请人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十一农场,地址曹妃甸区第十一农场。法定代表人解立新。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83号东方大厦20层。第三人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本院在执行(2015)唐执三字第375号,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八农场、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十一农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经审查,2004年9月7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受让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2009年7月13日,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2011年12月23日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申请合法有效,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继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苏永中执行员  李玉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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