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仲加勇与徐中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847号申请执行人仲加勇,居民。被执行人徐中宝,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和诉讼费计人民币524500万元及其利息20000元,由被执行人徐中宝从2015年8月30日起,每月的30日止还款1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可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仲加勇的农行卡(卡号为62×××19)。执行费7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盐城市新宝起重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述还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如被执行人徐中宝有一期逾期还款,法院则按本院(2015)都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对被执行人徐中保或担保人盐城市新宝起重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2015)都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明远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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