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牛延清与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延清,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牛延清,男,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延清与被执行人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源市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该院已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辽源市仲裁委员会(2015)辽仲字第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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