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楚鹏勘察设计院与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64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楚鹏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9号。被执行人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建机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楚鹏勘察设计院与被执行人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鄂民立监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立监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敖四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军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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