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陈刘祥、吴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3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福寿路325号。法定代表人朱贵银,行长。被执行人陈刘祥。被执行人吴建玲。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陈刘祥、吴建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公证处作出的(2011)通皋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61767.24元及利息,执行费394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以被执行人已按承诺将之前的欠款归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公证处(2011)通皋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周志刚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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