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安徽省阜阳市运来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和县人民法院
太和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安徽省阜阳市运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45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汪月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住所地太和县。负责人:刘红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安徽省阜阳市运来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从容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