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信用社与付广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付广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被告:付广武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诉付广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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