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明廷芳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通执字第343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你公司与明廷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明廷芳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明廷芳支付人民币7000元。向明廷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开户银行:湖北省通山县农行营业室户名: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帐号:710201040008596特此通知审判员  曹建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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