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杭州德昌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展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杭州德昌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杭州展麦食品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2862号原告:杭州德昌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磊。被告:杭州展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德昌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展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德昌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德昌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德昌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1325.50元,由原告杭州德昌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