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山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建华、邵玉芳与李雪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邵玉芳,李雪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徐建华。原告邵玉芳。委托代理人徐小旭。被告李雪峰。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建华、邵玉芳与被告李雪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建华、邵玉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华、邵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徐建华、邵玉芳负担。审 判 员 周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程书 记 员 汪茜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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