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七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红安七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程某某,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3月出生,汉族。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的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骂,2009年5月起,被告即与我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程某继随原告生活并抚养。原告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及家庭成员情况。3、(2003)红结字第30**号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4、红安县七里坪镇熊家咀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李某某2009年外出务工,至今未与原告联系的事实。本院认为,证据1、2、3、4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有关事实,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李某某的嫂子程保英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李某某2007年起至今为与家人联系,不知其下落。”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李某某的邻居程友庚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李某某很长时间都没有与家人联系,不知其下落。”原告程某某对上述调查笔录均无异议。被告李某某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10月2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名程某继,现随原告程某某生活,就读于惠州市惠阳大亚湾实验小学。婚后,原、被告因性格的差异,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骂,2009年5月至今,被告李某某外出打工后未与原告程某某共同生活,亦未与原告有所联系,故导致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原告程某某表示,离婚后自愿承担婚生子程某继的全部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结婚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骂,且原、被告于2009年5月分居至今,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程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程某继一直随原告程某某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其婚生子程某继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程某某表示离婚后自愿承担婚生子程某继的全部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财产问题,暂时无法查清,故本案不予处理,如果被告出现后,双方对财产有争议,可另行诉讼解决。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程某继随原告程某某生活并抚养,抚养费全部由原告程某某承担。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20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夏晓鹭审 判 员  徐绪超人民陪审员  方天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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