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4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胡敏杰与上海柏诗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杰,上海柏诗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88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882号申请执行人胡敏杰,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上海柏诗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本市。法定代表人王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仲裁裁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397.67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30.9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柏诗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28.64元。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柏诗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雁云审判员 郝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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