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俊清与井书龙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清,井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马俊清。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井书龙。申请执行人马俊清与被执行人井书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35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铁锁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