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6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607-3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许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许某某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某某的银行存款4.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鹤 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