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培文与王鹏、周长军、王付建、沙留昌、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文,王鹏,周长军,王付建,沙留昌,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孙培文,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王鹏(曾用名王松鹏),男,汉族,1980年5月11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周长军,男,汉族,1961年2月11日出生,住许昌市。被告王付建,男,汉族,1960年6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被告沙留昌,男,回族,1953年5月18日出生,住许昌市。被告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与毓秀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施四军,公司经理。被告许昌学院,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国,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文诉被告王鹏、周长军、王付建、沙留昌、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许昌学院应支付给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8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许昌学院应支付给河南锦呈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仕新审判员  苏 静陪审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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