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刚与被执行人黄水泉、王玉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朱刚,男,生于1967年9月1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水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玉平,女,汉族,职业同上。系黄水泉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勉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刚与被执行人黄水泉、王玉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黄水泉、王玉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刚欠款45972.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申请执行人朱刚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黄水泉、王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45972.1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申请费590元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黄水泉、王玉平只履行2082.97元。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黄水泉、王玉平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刚于2015年8月29日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勉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黄水泉、王玉平负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东审 判 员  晏 平助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洲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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