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商丘市通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吕广震、王聪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通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吕广震,王聪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809-1号原告商丘市通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钟雁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鑫、王亚东,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广震,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王聪慧,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吕广震妻子。原告商丘市通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广震、王聪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商梁民金初字第02809号民事裁定,1、查封钟玲所有的豫N×××××号东风日产牌轿车。2、冻结、查封被告吕广震、王聪慧1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商丘市通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通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钟玲所有的豫N×××××号东风日产牌轿车的查封。解除冻结、查封被告吕广震、王聪慧1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军号审判员  张晓旭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红英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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