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亚国与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592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国。被执行人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张宗敏,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亚国与被执行人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强审 判 员  康柏林代理审判员  石全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裴忠静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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