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08-29
陈寿刚先执行决定书
郯城县人民法院
郯城县
执行案件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387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凤先、张元秀、陈寿刚、颜丙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寿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寿刚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