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邹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84号原告邹某,女,汉族,1990年7月12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孔祥波,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永志,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原告邹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启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祥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诉称:双方在2014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陈某甲由本人抚养,离婚后,因生活支出递增,加上本人又失业,以及本人父母身体健康欠佳,哥哥患有精神病需要照顾,本人难以继续为儿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儿子随本人生活不利于其成长,而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因此,现请求将儿子的抚养权变更为被告抚养,保证本人正常的探望权。被告陈某辩称:本人同意将儿子的抚养权变更为本人抚养,并愿意自行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告陈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陈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日生育儿子陈某甲,2013年12月3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陈某甲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承担350元抚养费,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求改判儿子陈某甲归其抚养,2014年3月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驳回被告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9月,原告因照顾儿子无法正常上班而被厂方辞退,导致经济困难,加上其家人患病需要其照顾等原因,以致原告无能力继续抚养儿子,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将儿子陈某甲的抚养权变更给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表示同意抚养儿子并愿意自行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生活经济条件、环境所变,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同意将儿子陈某甲的抚养权变更为归被告抚养并由其自���承担抚养费,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邹某和被告陈某的婚生儿子陈某甲的抚养权变更为由被告陈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陈某自行承担。原告邹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陈某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启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达荣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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