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沙坪坝区铭铠建材商行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小明、吕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铭铠建材商行,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小明,吕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118号原告沙坪坝区铭铠建材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238号新立建材市场1层4-10,组织机构代码L6153829-6。个体经营者吴金珠,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红,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海清,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176号华宇大厦。法定代表人刘艺,董事长。被告刘小明,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吕小明,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关于原告沙坪坝区铭铠建材商行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小明、吕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中协议管辖约定不明,且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小明、吕小明住所地均未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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