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分行和被告沈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陈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1219号-1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被告:陈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和被告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静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