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登杯与张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杯,张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陈登杯,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张焰,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陈登怀与张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登怀依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焰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837元。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2015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 晖执行员 倪秀英执行员 吴明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友慈 来源:百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