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44-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45993-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跑马岗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望开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49072-4),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16号法定代表人董金山,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910689.9元,已执行1750000元,尚有160689.9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考虑到双方经济均比较困难,愿意自行协商解决剩余未执行款项。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雷必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胡艳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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