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刘正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刘正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806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罗堂刘庄被告刘正柱,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正柱离婚纠纷一案中,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兴审 判 员  边晓明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传普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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