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姜永昌与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韩家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一审
姜永昌,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韩家村村民委员会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姜永昌,居民。委托代理人:姜忠光,居民。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韩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法定代表人:申文征,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蔡全溪,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永昌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韩家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9日以双方通过其他方式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永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 蓉审 判 员 潘维莉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