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连生、董某等与刘某甲、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刘连生,农民。原告: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连生,男,1944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董某的丈夫,系原告特别授权。被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被告:刘某丙,工人。原告刘连生、董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连生及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原告刘连生、董某夫妇生有三子一女,长女刘瑞英、长子刘某甲、次子刘某乙、三子刘某丙,现均已成家。原告现在年岁已高,生活不能自理,需儿女赡养。自2014年起,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对原告不尽赡养义务,由女儿刘瑞英出资将原告二人安置在莲花院乡颐乐园居住生活,每年生活费用18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负担原告夫妇每年在迁西县莲花院颐乐园居住的生活费用及医药费。被告刘某甲辩称,被告刘某甲对父母已尽到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在颐乐园居住养老,分摊费用较高,且被告刘某甲因购房欠下十多万元的外债,无力负担其高额的费用。被告刘某乙辩称,被告刘某乙家庭收入低,女儿正在上大学,每年所需费用较高。原告要求在颐乐园居住养老,分摊费用太高,被告刘某乙无力负担。被告刘某丙辩称,被告刘某丙对父母已尽到赡养义务,虽然被告刘某丙家庭收入较低,但会尽量满足父母的要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连生与被告董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子一女:长女刘瑞英,1966年3月14日生;长子刘某甲,1967年12月23日生;次子刘某乙,1970年6月30日生;三子刘某丙,1974年9月27日生。四个子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2014年6月28日,原告刘连生、董某夫妇由长女刘瑞英送至迁西县莲花院颐乐园居住生活,刘瑞英已交纳2014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8日期间生活费用18000元。2015年1月12日至8月16日期间,原告刘连生、董某因病开支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后)730.41元。原告刘连生、董某二人在迁西县莲花院颐乐园每年居住生活费用18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迁西县莲花院颐乐园收费收据、医药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夫妇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给付赡养费、医药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有利于原告安度晚年,以其继续在颐乐园居住生活为宜,生活费用及医药费应由其子女平均负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连生、董某在迁西县莲花院颐乐园居住生活。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每人分别给付原告刘连生、董某2015年7月-12月在迁西县莲花院颐乐园生活费225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于每年1月1日分别给付原告刘连生、董某当年在迁西县莲花院颐乐园生活费4500元;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每人分别给付原告刘连生、董某2015年1月12日至8月16日医药费182.60元;自2015年8月17日起,原告刘连生、董某当年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费用后,由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负担四分之一。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马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权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一条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九条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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