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马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汶上县人民法院
汶上县
执行案件
马某某,贺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马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汶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马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昌玺审判员 徐念华审判员 林宪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宣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