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恢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施善华、张春娣与张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善华,张春娣,张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恢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施���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春娣,居民。被执行人张志文,居民。申请执行人施善华、张春娣与被执行人张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0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的3月26日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目前该案处于拍卖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拍卖结束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07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拍卖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爱 华审判员 耿 晔 照审判员 ���宝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珲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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