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51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章庆 来源:百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