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集团公司福运门五金交电批发市场与吴金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扬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集团公司福运门五金交电批发市场,吴金明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集团公司福运门五金交电批发市场。住所地在扬州市渡江南路**号。负责人李容建,经理。委托代理人雎文斌,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高晓光,扬州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集团公司福运门五金交电批发市场与被告吴金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集团公司福运门五金交电批发市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袁 蓓人民陪审员 张子扬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戚小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