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玲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宝江与张晓明、王韶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江,张晓明,王韶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玲民初字第88号原告王宝江,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张晓明,男,1983年7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住烟台市。委托代理人王彦辉,山东金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韶萍,女,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王春芬,女,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江与被告张晓明、王韶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江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宝江负担。审 判 长  王桂隆人民陪审员  李为山人民陪审员  王国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丽萍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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