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罗胜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胜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207号罪犯罗胜,现在黄石监狱服刑。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下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1000元(罚金于上次减刑期间缴纳)。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黄石监狱认为,罪犯罗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内,共获监狱2014年3季度表扬、2014年4季度表扬、2015年1季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黄石监狱为此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教育成绩单、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鉴定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胜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无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表现积极,能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获监狱3次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黄石监狱提交的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鉴定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另查明,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罗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减刑时应适用1997年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法释(199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胜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静审 判 员  詹军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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