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张某某,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谢志平,满城县大册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訾某某,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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