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贾文军与王建平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军,王建平,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1166号申请执行人贾文军,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平。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鄂托克西街国际航空大厦。负责人刘铁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鄂托克西街国际航空大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仲裁委员会(2012)包仲裁字第29号裁决书,于2015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平、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平、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平、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平、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一亿一千三百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2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平、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建平、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 邢 军执行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博宇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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