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1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胜波与卡得尔•赛提买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胜波,卡得尔·赛提买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1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黄胜波,男,汉族,现住吐鲁番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卡得尔·赛提买提,男,维吾尔族,现住托克逊县。再审申请人黄胜波因与被申请人卡得尔·赛提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吐鲁番市人民法院(2012)吐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胜波申请再审称,1、对(2012)吐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黄胜波至今未收到。虽然法院通过邮寄送达一次,但因家中无人视为送达。后又发公告送达。可是我在一审法院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未变,电话未变人还在。现以申请再审时效已过为由,剥夺了我的上诉(申诉)权,实属不公;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黄胜波提供公安机关登记信息显示:新K021**东风140型大货车车辆所有人为乌铁分局吐鲁番火车站公安派出所,且该车为强制注销车辆,卡得尔·赛提买提无权转租或出让,原审对此没有认定;3、卡得尔·赛提买提故意隐瞒该车1998年已被强制注销手续的事实,在未提供车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05年将该车租用给黄胜波;4、该报废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缴,法院不应支持卡得尔·赛提买提向黄胜波索要车款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送达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应予再审纠正。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第一次邮寄送达地址与黄胜波向法院亲自确认的地址不符,送达程序不合法;(二)第二次通过邮寄送达,虽然地址和电话填写正确,但邮寄仍未送达到,一审法院视为留置送达即合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授予以邮递方式送达可以留置送达的权限,故一审法院第二次邮寄送达程序不合法;(三)一审法院没有穷尽一切送达方式就采用公告送达,程序依然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敏审 判 员 张      玉      英代审判员 高            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玛依努尔·祖农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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