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常菊娣与余清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常菊娣,女,1951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余清旺,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常菊娣申请执行余清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清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菊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权、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余清旺在银行虽有存款信息,但账户余额不足予支付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在房产、车辆、林权、工商等部门无信息登记。本院认为,现因目前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XX代理审判员王德华代理审判员徐谦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马春英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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