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与邓靖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邓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张冀,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扬,男,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邓靖,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与被执行人邓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温江区有住房一套的财产线索,但该房屋已抵押给申请人,且被温江区人民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 岑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