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王黎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王黎忠,桑兰兰,徐国民,刘亚萍,徐一鸣,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佳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武进区横林正浩装饰材料厂,江苏好佳好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2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负责人陈美琴,行长。被执行人王黎忠,男,1967年8月16日生。被执行人桑兰兰,女,1985年3月20日生。被执行人徐国民,男,1967年4月15日生。被执行人刘亚萍,女,1964年1月20日生。被执行人徐一鸣,男,1960年7月23日生。被执行人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兰兰,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佳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武进区横林正浩装饰材料厂,经营者王黎忠,男,1967年8月16日生。被执行人江苏好佳好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民,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王黎忠、桑兰兰、徐国民、刘亚萍、徐一鸣、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佳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武进区横林正浩装饰材料厂、江苏好佳好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天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黎忠应偿还借款本金2099987.65元、利息141292.99元(计算至2015年3月18日止),并支付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王黎忠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桑兰兰、徐国民、刘亚萍、徐一鸣、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佳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武进区横林正浩装饰材料厂、江苏好佳好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276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黎忠、桑兰兰、徐国民、刘亚萍、徐一鸣、常州亿万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佳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武进区横林正浩装饰材料厂、江苏好佳好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全面调查后,发现上述企业法人已停业,自然人也无职业,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进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对此予以认可,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玮栋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路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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