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与李志刚、丁艳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丁艳双、李志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098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被告:丁艳双、李志刚。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诉李志刚、丁艳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伟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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