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与李志刚、丁艳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农安县人民法院
农安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丁艳双、李志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098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被告:丁艳双、李志刚。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盛玉信用社诉李志刚、丁艳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