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琼英与秦英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1318号移送机关邛崃市人民法院。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徐涛,院长。被执行人秦英,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邛崃市。邛崃市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秦英刑事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秦英退赔被害人刘琼英168150元,本院刑庭于2016年8月4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秦英因犯诈骗罪现在服刑期间,除本院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害人刘琼英尚未受偿的16815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183刑初字23刑事判决第二项“责令被告人秦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赔被害人刘琼英168150元”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仁伟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