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杨学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利,杨学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473号申请人李胜利,男,1976年5月25日生,住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西坝村。被执行人杨学朋,男,1975年5月18日生,住平泉县卧龙镇八家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平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执字第4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建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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