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杜清豹与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新疆分公司、赖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880号原告:杜清豹,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新疆安宁渠镇青格达湖乡清格达村9队。被告: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赖胜利,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安宁渠镇青格达湖乡清格达村9队。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清豹与被告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新疆分公司、赖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清豹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清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苗 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