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第一灯饰与东丰建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第一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第一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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